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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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34248號給付票款事件、96年度執全字第3874號假扣押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為拍賣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二)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3424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97年度執字第29300號清償借款事件就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對華燦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但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債務人甲○○○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甲○○○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停止對其薪資收入及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34248號、96年度執全字第3874號、97年度執字第29300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結果,債權人正對其薪資收入實施強制執行,且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現正進行鑑價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市│安南區│和成││956│建│63.04│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4│臺南市安南區和│2層、│一層:31.98││全部││││成段956地號│加強磚│二層:31.98││││││--------------│造、住│夾層:10.92││││││臺南市安南區安│家用│合計:74.88││││││和路一段52巷87││││││││號││││││├──┼───────┴───┴───────────┴─────┴──┤││備考│未含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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