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4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 徐美玲 即 晟駿 國際資訊商行債務人 徐黃鳳嬌 債務人 徐靜宜
一、債務人徐美玲即晟駿國際資訊商行、徐黃鳳嬌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徐美玲即晟駿國際資訊商行、徐靜宜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徐美玲即晟駿國際資訊商行、徐黃鳳嬌、徐靜宜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