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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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蔡戎璿 被告 王福田
林德琴 即飛狗吊車起重行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被告 陳建谷建鋒 工程行
林廣賓宇恩 工程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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