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被告 王尚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尚開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7月30日以109年度易字第27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首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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