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樹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