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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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方繡鳳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告 鍾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原告起訴主張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臺幣柒拾陸萬元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