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廖耀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耀能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156,276元。⑴其中671,486元,自10
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⑵其中484,790元,自10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1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156,276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耀能│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88│││671486││0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廖耀能│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8│││484790││0月29日起││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