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債權人 曾瑞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珮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余珮慈(住○○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0年8月7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0年7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110年8月7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