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421號債權人 鐘國政 債務人 蕭慕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慕茿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裁定及7月20日通知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有提出陳報狀,惟債權人仍未提出其餘二筆18萬元及6萬元之借貸釋明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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