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亦經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可參,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受刑人人格性向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個月,惟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係就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且受刑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 士檢卓執 己緝字1608號發佈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參,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24日│109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848號│年度偵緝字第22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110年度士簡字第1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110年度士簡字第182號│││├────┼───────────┼───────────┼──────────┤│判決│判決│110年8月10日│110年5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33號│年度執字第2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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