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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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許李早 代理人 許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