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葉純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10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1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