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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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理人 張瑞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延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鴻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延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鴻延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0日廢止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經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後,鴻延公司未申報清算人,由於鴻延公司章程未規範清算人事宜,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依卷附之鴻延公司之公司章程,其股東為 李秀芳姜靜荁嚴楚元 、邱媛妹、 張才仁 ,其中張才仁已於99年3月20日死亡,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繼字第508號拋棄繼承事件,及向本院民事庭函查,鴻延公司之股東張才仁之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且無選任遺產管理人,綜上所陳,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欠缺之情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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