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黃裕 惟債務人黃 國清 債務人 李美勳
一、債務人李美勳、 黃國清黃裕惟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裕惟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黃國清、李美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4,38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裕惟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4,3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國清、李美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勳、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44388│國清、黃裕│7月01日起│2月07日止│六二│││元│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8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勳、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388│國清、黃裕│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