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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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美玲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12年1月17日14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