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0000-000000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債權人確定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變更,若是,應檢具相關文件聲明承受訴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