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 王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6│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7│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8│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09│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0010│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