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田麗英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奚曉萍 債權人 余憶菱 債權人 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39號裁定自98年9月8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於第三人 郭月卿 之小吃店擔任助手,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6,000元,名下有二筆位於高雄縣路竹鄉之土地及座落於其上之房屋一棟等情,業據雇主開立之證明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等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三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每期清償額為5,000元,第二階段每期清償額為6,000元,第三階段每期清償額為8,7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約為745,200元,清償成數為
46.92%,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收入平均約為16,000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5,000元後,每月僅剩約11,0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因與配偶尚育有2名無收入亦無財產之未成年子女(80年10月及00年0月生),而配偶於97年度所得為181,841元,亦有配偶之97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名子女之96、97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6,833元,則每月至少應支出16,662元(9829+6833×2÷2),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顯見聲請人縮衣節食以戮力還債之誠意,且聲請人於長子100年10月及長女於102年7月成年後,再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6,000元及8,700元,更足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至聲請人名下固有前揭不動產,而前揭不動產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執字第115326號執行事件定以165萬元於98年6月10日進行第一次拍賣,因前次鑑定價格距今僅約年餘,而該區不動產價格不易有重大變化,是參考該次經公正鑑價程序後之定拍價格,並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示之有擔保債權人擔保債權額為974,568元,故前揭不動產應尚有殘值675,432元,再斟酌該區不動產拍賣一般需至第二拍以後方可能拍定之情況,則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即已顯逾其財產總值,故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清償總額│├────┼─────┼────┼────┼────┼────┼────┤│渣打銀行│153831│9.69%│485│581│843│72204│├────┼─────┼────┼────┼────┼────┼────┤│花旗銀行│81232│5.12%│256│307│445│38121│├────┼─────┼────┼────┼────┼────┼────┤│國泰世華│355698│22.4%│1120│1344│1949│166938│├────┼─────┼────┼────┼────┼────┼────┤│匯豐銀行│129418│8.15%│406│489│709│60717│├────┼─────┼────┼────┼────┼────┼────┤│荷蘭銀行│167484│10.55%│528│633│918│78633│├────┼─────┼────┼────┼────┼────┼────┤│遠東銀行│214166│13.49%│674│809│1174│100539│├────┼─────┼────┼────┼────┼────┼────┤│奚曉萍│60000│3.78%│189│227│328│28116│├────┼─────┼────┼────┼────┼────┼────┤│余憶菱│136260│8.58%│429│514│746│63891│├────┼─────┼────┼────┼────┼────┼────┤│王玉蘭│290000│18.26%│913│1096│1588│136041│├────┼─────┼────┼────┼────┼────┼────┤│債權總額│1,588,089│清償總額│5,000│6,000│8,700│745,200│├────┼─────┴────┴────┴────┴────┴────┤│清償成數│約46.92%(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0年2月開始履行設算)│├────┼──────────────────────────────┤│備註│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之次月至100年10月(約9期)│││2.第二階段:100年11月至102年7月(約21期)│││3.第三階段:102年8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約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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