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審訴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仁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審訴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仁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