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6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居所地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21
9巷34弄3號4樓之4」。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資料之記載有誤,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