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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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陳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曉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應當庭道歉且保證日後謹言慎行。就其財產權之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就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筱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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