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漢聰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漢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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