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凌輝陽 (即 凌江秀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0083-NX-0000000-0│1│340│││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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