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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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政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郭政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表:受刑人郭政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日110年3月17日109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4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5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21、302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31日111年2月21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4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確定日期110年9月16日111年3月22日111年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76號(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66號(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1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21、302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1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