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
趙芸晨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菁 間返還印鑑章事件(111年度訴字第5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577號返還印鑑章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9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4項所明定。再者,司法院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
三、查聲請人為111年度訴字577號返還印鑑章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