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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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141號異議人甲○○
樓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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