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 林德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嘉富 間提存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同年8月11日、同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補字第251號、111年度台聲字第1887號、111年度台補字第4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87號確定裁定(聲請人誤為111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又本院111年度台補字第251號、第407號裁定,係就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98號、第18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所為命其繳納裁判費之裁定,並非終局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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