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6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呂俊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王平河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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