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 劉建峯陳萬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扶助陳萬庭,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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