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93號原告 林哲鈺 被告一錄通行動科技行即 何詠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94元(含工資差額及延長工資13,631元、年終獎金23,100元、安裝獎金1萬元、國民年金2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扣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