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羅宇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