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561,3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7,6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7,1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2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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