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雨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雨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雨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均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附表:受刑人蔡雨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0日或21日│97年10月16日前4或5日│98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7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98年度毒偵字第39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6號│98年度訴字第1970號│100年度訴緝字第36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8年6月30日│100年12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86號│98年度臺上字第5745號│100年度訴緝字第3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5月18日│98年10月8日│101年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621號│98年度執字第13508號│101年度執字第1284號│││(已易科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