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運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運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運全因恐嚇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胡運全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73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易字第392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68號、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482號等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5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之聲請狀乙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6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2至4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強制工作及沒收部分,均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各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刑前強│有期徒刑9月.刑前強││││制工作期間3年.│制工作期間3年.│├────────┼──────────┼──────────┼──────────┤││││││犯罪日期│100年01月13日│100年05月14日│100年0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95號│第3650號│第3650號││││││├───┬────┼──────────┼──────────┼──────────┤││││││││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732號│100年度易字第392號│100年度易字第3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7月21日│100年06月27日│100年06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73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0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508號││判決││││││├────┼──────────┼──────────┼──────────┤││判決│100年08月16日│100年09月20日│100年09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恐嚇││││││├────────┼──────────┼──────────┼──────────┤││││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04月11日│100年04月20日│100年0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27號、第3480號│第3327號、第3480號│第590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68號│100年度易字第468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48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0年08月31日│100年08月31日│100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68號│100年度易字第468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482││判決││││號││├────┼──────────┼──────────┼──────────┤││判決│100年09月23日│100年09月23日│100年12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