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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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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