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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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鳳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107年度選偵字第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鳳招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妨害投票罪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扣案之上開款項,係被告所有因投票受賄犯罪所取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7選偵74卷第10至11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7選偵74卷第15至17頁、第19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143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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