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確定。因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