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0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19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俊逸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俊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俊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方便,竟恣意竊取被害人機車供給代步使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之機車業經尋獲,歸還被害人,此據被害人楊○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2頁背面),並考量所竊取機車之價值,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見偵卷第28頁背面),亦無證據證明係其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7195號被告吳俊逸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逸前因毒品、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3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毒品、毒品、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6月、3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揭徒刑接續執行,嗣於民國99年3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迨至99年10月7日刑期屆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以自備之鑰匙竊取楊○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楊○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吳俊逸於偵查中│坦承未經被害人楊○之同意,│││之供述│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鑰匙發││││動該機車後,作為代步工具,││││嗣後將該機車停放在高雄市○││││○火車站附近之事實。│├──┼─────────┼─────────────┤│2│證人楊○於警詢中之│該機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遭│││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竊,嗣後經警尋回之事實。│├──┼─────────┼─────────────┤│3│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佐證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竊│││3張、高雄市政府警│取機車之事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檢察官陳麗琇附表
┌───┬─────┬────┬─────┬────┬─────┐│被害人│時間│地點│所竊得財物│方法│尋獲地點│├───┼─────┼────┼─────┼────┼─────┤│楊○│101年11月│高雄市○│車牌號碼00│以自備之│高雄市○○│││18日4時許│○區○○│0-000號普│鑰匙啟動│區○○路之││││路○巷│通重型機車│車輛後竊│某電動遊藝││││○號對面│(價值約新│取之│場外││││停車場│台幣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