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 林偉民 被告 陳儀憓
許瑋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陳儀憓、被告許瑋容為 許耀元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後,共有人之一即許耀元於109年2月27日死亡,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許耀元之繼承人有被告 許銘祐 、被告陳儀憓、被告許瑋容,被告許銘祐部分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惟未命同為繼承人之被告陳儀憓、被告許瑋容承受訴訟,本院10
9年10月5日之裁定應予補充,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陳儀憓、被告許瑋容為許耀元之承受訴訟人,並與業已裁定承受訴訟之繼承人即被告許銘祐,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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