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玉梅 相對人即原告 王黃寶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發現本院無管轄權,爰聲請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告並非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移轉管轄之人,其聲請於法無據。其次,本件相對人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連帶賠償損害,而相對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前金區,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對於本事件即有管轄權。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並非可採,其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林育丞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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