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濱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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