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坤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285、1476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6434、21150、24651、22875、25186、25002、25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鍾坤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