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