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二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82-NX-0000000-0││1│76││└──┴───────────────┴──────────────┴────┴───┴────┴───┘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