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0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5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