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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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戊○○
丁○○被告乙○○○客運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下同)五百三十九萬零二百五十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丁○○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院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
被告丙○○係台汽客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凌晨零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國光號大客車,沿嘉義市○○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嘉義市○○○路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狀,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係晴天、夜間有照明、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適由 劉豐慶 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後座搭載 楊翔宇 (000年00月0日生),前方腳踏板處搭載 龐豪佑 (000年0月00日生),沿嘉義市○○路由西往束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應注意車前狀況狀,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機車行進中當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竟亦疏未注意,至前開路口貿然闖越紅燈進入上開交岔路口,兩車均煞避不及,失控衝撞,劉豐慶、楊翔宇及龐豪佑人車倒地,龐豪佑因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原告等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下述損失,而國光公司為僱主,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1、戊○○部分:喪葬費用三十九萬元、醫療費用二百五十元、精神慰撫金五百萬元。
2、丁○○部分:精神慰撫金五百萬元。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康存真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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