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五字第裁七○-L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詳如附件(移送書)。
二、異議人則以:未闖紅燈,因倒車時不小心碰到警車及其他車輛云云。
三、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清繳其所有違反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汽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甚詳。復按汽車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之情形,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之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五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於飲酒後經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點四二毫克,顯高過標準值(每公升○點二五毫克)甚多,已不得駕車上路,竟不顧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仍執意違規駕車,且所駕駛者係未依規定懸掛合格牌照之車輛,於涉嫌闖紅燈事由而遭警攔檢盤查時,非但未依交通警察之指示停車受檢,反而加速逃逸,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枉顧路旁已停有車輛,恣意在狹小之巷弄裡不斷前進、後退,逆向行駛,未理會警員之開槍示警,仍多次撞擊警車及路旁停放車輛,造成多台車輛之重大毀損,及導致現場處理警員 賴弘祺 受傷及車上乘客 高延育 中彈身亡等情,有異議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可資佐證,並有證人即現場處理之警員 王振隆 、賴弘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述可資參照,另有被害人及現場目擊證人 蕭百能 、 陳宇祥 、陳昭軍、 李健強 、 高隆 於警訊之指述內容足為憑證,並有診斷證明書、酒精測試表、被害報告單、現場及車損照片等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含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卷宗可稽。參諸照片中所示,異議人車輛撞擊毀損之程度甚鉅,且警車及路旁車輛遭撞擊之部分甚多,顯係故意逃避警察攔檢而多次衝撞,對於憑藉駕駛車輛之優勢,枉顧交通安全規範及路人生命財產安全,故意多次開車衝撞人車之重大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參酌上開規定,裁決罰款新台幣八萬二千二百元並吊銷駕駛執照及限制永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所必要之限制,於法有據,應屬妥適,是以,異議人空言否認,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