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 黃代珩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性質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由關係人預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僅繳納部分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於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該2裁定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