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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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黃瀞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明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皆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據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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