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廷暉被告江其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6840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廷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廷暉因被告江其興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賭博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共計1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09年9月30日確定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份在卷足憑。次查,聲請人以109年度執字第6840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則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通知函及傳票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0年1月11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93025903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0日桃檢俊酉109執助4050字第1109006587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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